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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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