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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巩**诉被告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巩**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杨**,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同为天津鸿**限公司员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及孩子,还经常参与赌博。长此以往,使得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不关心照顾原告,存在各种恶习,双方矛盾重重。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继续维持已无必要。故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杨**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天津鸿**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杨**与巩××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自2010年开始在天津鸿**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在单位宿舍居住的事实;

2、孕检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现未怀孕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杨**提交书面意见1份,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亦同意婚生子杨**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一起工作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婚后一直在天津鸿**限公司工作居住。××××年××月××日生育一子杨**,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年初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辞职,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未怀孕。

经询杨**,其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随其母巩**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相互谅解、相互包容、互尽夫妻义务。本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离婚后婚生之子杨*×随谁一起生活及抚养费承担之问题,因杨*×现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一起生活,故本院确定在双方离婚后,杨*×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被告表示同意该请求,且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杨**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巩**与被告杨一×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杨**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每六个月给付一次,至杨**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50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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