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孙**。因双方无感情基础,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无和好可能。原告母子二人与被告的责任田一直由被告的父母耕种、收益,被告父母每年秋后给付*、被告15000元费用,原告认为其中10000元属于原告母子所有。现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告之子孙**(××××年××月××日出生)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原、被告与原告之子共同的责任田发包费15000元,由被告给付*告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是有一点小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初,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此次婚姻系原告第二次婚姻,原告与其前夫育有一子孙**(××××年××月××日出生)。××××年×月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日常生活琐事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其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理智、冷静的化解矛盾和分歧。只要互谅互让,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勤于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原告起诉离婚,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否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