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