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元大道支行诉被告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元大道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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