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有限公司、王**、张**、侯**、武*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有限公司、王**、张**、侯**、武*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有限公司、王**、张**、侯**、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