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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桂枝诉被告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于桂枝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在孟州市化工镇许庄村路边行走时,被告骑电动车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头部、胸部等部位受伤,当日被送往孟**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15622.13元,被告仅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其余未支付其他费用,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339.76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再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桂枝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桂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桂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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