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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驰**洛阳分公司诉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驰**洛阳分公司诉被告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顺驰**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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