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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赵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张**(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及义门村30余名村民以反映土地赔偿款为由对马村区人民政府进行围堵。当日14时许,在何的带领下,义门村村民在义门村西口文昌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公安机关将何控制并劝退村民,赵以释放何为由再次率领村民拦截文昌路,村民的两次堵路行为导致交通严重堵塞。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牛某某、张某某、张**、何**、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我在文昌路义门村村口处就停留了有十几分钟,知道自己不对就回家了。我在现场没有见到公安人员。我是在家里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我没有意见,我的确是错了。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何某某参与上访和堵路都是受到他人的指使,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其仅仅是参与者。2、案发当天共围堵了两次,何某某只参与了第一次,时间也就是六七分钟,然后自己觉得这种行为不对即自行离开,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更没有阻碍工作人员的执法。3、主观方面,何某某是因为自己和本集体土地赔偿款的事情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受到本村其他人的鼓动才参与,目的是为了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其主观恶性不深。4、从行为的后果来看,虽然案发当天造成了交通堵塞,扰乱了交通秩序,但这一后果是众多参与者共同造成的。5、何某某是初犯,本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并且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出示何某某妻子写的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何某某的家庭生活困难。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及义门村30余名村民以反映土地赔偿款问题为由对马村区人民政府进行围堵。当日14时许,在何的带领下,义门村村民在义门村西口文昌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公安机关将何控制并劝退村民,随后,赵以释放何为由再次率领村民在义门村西口文昌路上拦截过往车辆。两次堵路行为均导致交通严重堵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系成年人,无前科。

2、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何某某、赵某某的到案情况及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3、侯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薛某某、李**、徐某某、袁某某出具的证明综合证明:2014年12月29日当天,群众先是在马村区政府堵门,后去文昌路堵路的情况,何某某、赵某某有聚众堵路,扰乱马村区文昌大道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4、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义门村群众到马村区政府门口堵门,从早上八点四十到下午两点左右,堵门堵了有五个小时左右。然后有一个男的说去堵路,这儿处理不了。具体义门村村民走后去哪儿堵的路他不知道。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义门村群众到马村区政府门口堵门,从早上八点四十到下午两点左右,堵门堵了大约有五个小时。

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下午两三点左右,义门村村长说村民去堵路了,让张**跟着去劝劝,张**跟着村干部杨某某、张*乙等人来到文昌路义门村和西待王村村口。当时大概有三四十个村民在路上站,路边还站有好些人,还有电动车、三轮车什么的支在路上,造成文昌路车辆无法通行,当天从下午两三点堵到五点左右,堵有两三个小时。

7、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上午,义门村村民到马村区人民政府堵门反映问题,后村民不听劝说,回到村西口把文昌路堵住了,堵路是义门村的张*丙指使的,何某某、赵某某是积极参与者。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9日,他和村干部张**、陈某某等人在马村区政府门口做上访村民的工作,想要把村民劝离,不知道谁喊了一声:“不中,咱去堵路。”然后这些上访村民就走了。他们几个村干部一看这情况,也开车跟过去了。到义门村口的时候,他看见何某某在指挥人堵路,何某某先把自己的摩托三轮车横到路上,然后喊其他村民堵路,然后一些妇女、老太太就也把电动车、三轮车堵到路上,把路堵住了,车辆无法通行。他们几个村干部就一起对这些义门村的堵路村民进行劝说,想让他们让开,后来村民让开了。过了没多大会儿,又听说村民们又跑到待**出所了,说派出所抓了何某某,要求派出所放人。他们村干部就也去了待**出所,具体怎么协商的他不知道。后来村民就又去堵文昌路了。他们村干部就做工作,村民不肯让路。马村分局的民警也去做工作,村民依然堵路不让通行。最后马**民警将几个带头堵路的强行带走了,然后路就通了。在这些堵路的村民中,何某某是个主要的。因为第一次堵路,他最先堵,还招呼别人一起堵。

9、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明:2015年12月29日,何某某指挥义门村村民在文昌路堵路,本次堵路从14时56分左右堵到16时左右,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后*某某和义门村其他村民到待**出所要求放何某某未果,赵某某吆喝“不放人就堵路”,随后*某某带头到文昌路堵路,本次堵路从16时50分左右堵到17时24分左右,持续半个小时左右。两次堵路期间都有民警在现场劝解,第二次堵路中赵某某因不听民警劝解当场被强制带走。

10、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义门村的张*丙鼓动义门村七队的村民到马村区政府反映村南占地赔偿的问题。当天上午,大约四十多个村民就到马村区政府门口,对马村区政府进行围堵。因为政府没跟村民说成,在信访局门口张*丙、赵某某就对村民说不中我们就去围堵文昌路吧。然后他们四十多个群众就一起来到义门村西口围堵文昌路,何某某在村西口大约待了五、六分钟就回家了。大约到下午五点多的时候,何某某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了。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2月29日10点左右,赵某某和二、三十个义门村的村民到马村区政府反映问题,反映完情况后,他们就在马村区信访局门口等。等到下午3点左右,赵某某骑电动车往村回,走到文昌路义门和西待王的十字口时,看见义门村很多人用电动车堵在文昌路上不让车辆经过,赵某某就也用电动车堵在路上,后来公安局的民警来了。村书记谢某某说:“有什么事情,明天到大队解决。”经劝说,村民就把电动车推走,把路让开了。回到村里,村里有人喊:“派出所把何某某抓走了。”赵某某就喊:“到派出所问问,为什么抓何某某?”很多村民就骑着电动车往待**出所去,到待**出所后,问警察为啥抓何某某?警察不说,不知谁喊去堵路,赵某某吆喝:不行,我还去堵路。赵某某就骑电动车先走,后来大家伙陆陆续续的都来了,又把路堵死了,两面的车辆都不能过,村民和几个村干部在协商让把何某某放回家再说。有一个民警推赵某某放在路上的电动自行车,赵某某不让他推,然后赵某某被民警带到车上来到派出所。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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