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新军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新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解新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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