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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日婚生一子。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彼此交流很少。2007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直到2008年12月才回家。仅仅两个月后,2009年2月底,被告再次出走,至今未归。将近七年时间,从未与家里联系,没有任何音讯。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失去存在意义。现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三、焦作市马村**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杜某某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未到庭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所举结婚证一份、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焦作市马村**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日婚生一子。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彼此交流很少。2009年2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被告长期离家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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