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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其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然而原告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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