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民诉被告永城市龙源**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余*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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