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秦有实诉被告河南鹿**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吴**的情况无法找到,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433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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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白**、付*干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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