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河南鹿**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有实诉被告河南鹿**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吴**的情况无法找到,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433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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