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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密市**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24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天**司支付所欠王**合作开发投资款1926.0813万元及逾期利息157.9387万元。(利息暂从2012年12月8日计算至2014年4月8日,以后应付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天**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天**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0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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