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刘**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刘**犯窝藏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丁**,被告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9日晚22时许。刘**(另案处理)打电话给其父亲刘*,称自己于当晚在叶县任店镇秋河村西的平桐路上持刀扎伤欲潜逃,刘*在明知刘**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资助资金帮助其逃匿,并让刘**和刘**给刘**送钱。后刘**和刘**在送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刘**、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故意和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刘*某、王**、王**、刘*、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4、抓获证明;5、叶县公安局情况说明;6、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刘**、刘**在明知刘**(另案处理)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刘**、刘**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人刘**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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