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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