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