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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