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0.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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