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王**的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王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