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兆丰诉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诉人徐**、徐**、徐**、徐**、李*、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寇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国清与杨**、杨长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高产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选民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