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王**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国清与杨**、杨长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高产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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