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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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