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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