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以与被告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暂定为5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胡**起诉状所显示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黄**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黄**不明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