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耿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耿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某某撤回宣告李某某失踪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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