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申请人耿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申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