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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