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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康**限公司与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康**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新中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院认为

本案再审中,河南康**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康**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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