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史*因病去世,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国人寿财**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鲁**、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封丘县**民委员会与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