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李*乙与被告耿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李**、李*乙于2016年3月21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李*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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