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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其与被告常*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订婚,××××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常*经常与原告李*生气,其于2015年4月回娘家居住治疗疾病,被告常*对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并拒不支付医疗费,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具状起诉与被告常*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原告李*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身份证及结婚证。

证明目的:原告李*与被告常某系合法夫妻。

第二组、借条。

证明目的:共同债务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常*辩称,与原告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并未生气和吵架,不同意与原告李*离婚。

为支持上述辩称,被告常*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被告常*身份证及户口簿。

证明目的:被告常*及其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第二组、结婚证。

证明目的:原告李*与被告常某系合法夫妻关系。

第三组、婚书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李*与被告常*订婚及彩礼款情况。

第四组、证人凌*出庭作证及欠条一份。

证明目的:原、被告因经营花卉生意借款2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常*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李*以与被告常*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起诉与被告常*离婚。

另查明:原告李*的个人嫁妆有海尔挂式空调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康佳48寸液晶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茶几一个、三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6把木凳子、联想音响一套、被子若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了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支持,互谅互让,真诚沟通,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希望,本院给予原、被告双方充分的感情恢复期。原、被告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对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与被告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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