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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陈*、陈**、王**、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银行)诉被告范**、陈*、陈**、王**、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陈**,被告陈*、陈**,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山银行诉称,2011年10月8日,我行与借款人(被告范**、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我行借款70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息、罚息以及违约责任等。借款人承诺分期还款,同日,被告陈**、王**、范**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与我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共同为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人。合同签订后,我行按照合同履行了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甚至拒绝还本付息,经我行多次催要,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借款本息,给我行造成了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范**、陈*偿还借款本金369930.26元,利息9002.74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罚息565.93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实现债权费用12385元,共计391883.93元;2、被告陈**、王**、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陈*辩称,借款必须有配偶签字,当时我跟被告范**是夫妻关系,所以我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我也不知道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现在我们离婚了,我也没有工作,只好等被告范**病好了再还钱了。

被告陈**辩称,最近这段时间我见过借款人好几次,他说等自己病好了,就把借款还上。

被告王**辩称,据被告范**说,他的两套房子已经卖了,我们担保人是无辜的,为防止被告范**转移财产,我希望原告能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原告是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借款人,并发出书面通知,利息应当在起诉之日起止,不应当继续计算。被告范**给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用他的工资和一套房子来抵押我所担保的贷款。

被告范进跃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原**山银行与被告范**、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万元元整;(小写:¥700000.00)。第二条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自2011年10月08日(约定提款时间)起至2014年10月07日止(约定还款时间)……第四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2.5‰,合同期内贷款利率不调整。2、利息计算……2.2利息计算公式:利息u003d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2.3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u003d年利率/360天、月利率u003d年利率/12……4、罚息4.1.1逾期贷款罚息: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罚息利率;……4.1.1.2罚息利率u003d合同利率×(1+50%)……第八条还款……1.2分期还款的,按还款明细表确定的还款日还款。……4.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3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等……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1、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息……2、出现前款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2.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范进跃、陈**、王**与原**山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范**、陈*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内容为:……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贷款,本金金额大写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期限三十六个月。……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山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也依约定在每月21日进行还款,共还本息19期,从2013年6月21日开始被告范**、陈*不再按约定归还本息,此后的贷款本金369930.26元及相应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查询信息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山银行与被告范**、陈*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陈**、王**、范**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平**银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也应依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被告范**、陈*虽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后来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所以原**山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要求被告范**、陈*偿还借款下余本金369930.2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王**、范**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山银行要求的罚息因该笔贷款用款期尚未届满,故此项要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范**、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930.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陈**、王**、范**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78元,由被告范**、陈*、陈**、王**、范**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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