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黄*甲诉被告新郑市和庄镇歹庄村第八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黄*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白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有限公司诉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龙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汴**有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河南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某某、高*、高*某、高*甲、王某某、朱某某与郑州航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第五组、第三人郑州航空**明港办事处高夏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张**、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司**与被上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