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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甲与新郑市和庄镇歹庄村第八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黄*甲诉被告新郑市和庄镇歹庄村第八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黄*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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