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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诉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团)与被申请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吴**于2015年1月6日起诉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正**团不服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汴民申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团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吴**及其代理人于是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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