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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学办公室、平**教育局与张**等11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学办公室、平**教育局与被上诉人张**等11人劳动争议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09)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平顶**学办公室、平**教育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学办公室及上诉人平**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梅和平,被上诉人张**、李**、金**、宋**、杨**、安**及张**等11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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