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汝州辰**有限公司与汝州**务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州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汝州市凯悦商务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汝**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汝州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汝州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汝州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汝州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汝**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