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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份,原告张**在被告刘**承包的陕西省府谷县工地上打工,经结算,被告刘**下欠原告张**工资12000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刘**给原告张**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张**12000元工资刘**2014年6月21日”。该款项被告刘**至今未支付原告张**。原、被告双方对工资欠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工资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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