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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