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82-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睢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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