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电石厂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电石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电石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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