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闫军安、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闫军安、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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