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闫军安、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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