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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制品厂与河南**业银行股份公司、河南伊川**有限公司鸦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制品厂诉被告河南**业银行股份公司、河南伊川**有限公司鸦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制品厂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伊川**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川**制品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为12200元,由原告伊**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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