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诉巩义**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诉被告巩义**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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