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诉被告巩义**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