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栾**电视中心、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国网**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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