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诉被告巩义**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召、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