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等与巩义**验学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诉被告巩义**验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召、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张**、史**、张治县、贺**、崔**、张**、张**、李**、张青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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