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修理厂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人民政府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川**修理厂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川**修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修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40.00元,由原告栾川**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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