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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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