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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汝州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汝*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汝州市**有限公司认为该判决错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汝州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汝州市**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汝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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