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人民医院、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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